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 处理办法(修订)
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办法
(修订)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树立良好的学风,培养学生诚实守信品质,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严肃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现象,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指考试,包括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考查、测验、测试等。
一、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一条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监考教师口头警告仍不纠正者,视为违反考试纪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不按指定的座位就坐者;
2.考试过程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3.在考场内或考场周围高声喧哗者;
4.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考试职责者。
第二条学生考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终止考试,当次考试卷面成绩计零分,并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与本场考试有关资料进入考场,未在规定时间内放在指定的位置;在考试清场后仍私自保存与考试有关的教材、笔记、作业本和纸条等物品者;
2.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3.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发出信号后继续答题的;
4.将答完的试卷故意左右摆放或举起试卷复查,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5.未经监考人员同意直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物品者;
6.对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或草稿纸的违纪行为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者;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故意污损试卷者;
9.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0.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书写姓名-考号地方以外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做特殊标记的;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第三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考试作弊论处,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为零分,取消正常补考的资格,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在座位及座位旁边发现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不论看与否);
2.在桌面、墙壁、衣服或身上抄写有考试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3.在考试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稿纸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者;
4.考试中在他人协助下实施作弊者;
5.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传接与考试有关的物品者;
6.传递纸条或利用工具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不论看与否);
7.考试开始后发现携带通信设备或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者(作计时工具也不允许,无论使用与否);
8.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不管是否抄用);
9.利用上厕所的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相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信息者;
10.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11.其它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四条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考试严重作弊论处,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为零分,取消正常补考资格,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的;
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电子设备或通讯设备的;
3.窃取考题的;
4.串换试卷、答题纸(卡)的;
5.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五条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受过处分,若再次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其处分在原处分的基础上加重一个等次,直至开除学籍。
二、学生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第六条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舞弊行为,按以下程序处理。
1.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要认真确认,收缴违纪、作弊材料,保留相关证据,并告知考生被确认违纪、作弊。监考人员在违纪作弊考生的试卷首页和考场记录中作相应记录,由两名监考人员签名,同时要求考生签字确认(考生拒绝签字,由监考人员说明情况,不影响违纪、作弊情节认定),然后中止其考试,并请出考场。
2.考试结束后,两名监考人员应及时将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材料等上报教务处保存备查。对学生违纪、作弊的贵重物品暂时扣留,并给学生开出收条,待处理结束后,学生凭收条领回。
3.教务处在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后,依据本规定做出处理决定,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4.教务处应及时将处分决定的建议提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或学校行文公布处分决定。
5.学生对处分结果有异议,可在处分决定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并负责提供相关证据和依据。
第七条本规定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学时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湖应院发〔2017〕34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