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应用技术学院教学成果奖评定与奖励办法

 本站   2016-03-30 09:44:37    
 

为了鼓励我校广大教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推动教学创新,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奖励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实践和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奖范围

第一条  教学成果奖是我校教学建设方面的最高奖项,主要授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目的是调动广大教师开展教学改革与教学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升,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教学成果是指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管理中所取得的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等研究与实践成果,这些成果应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的效果。原则上须经过2年以上的教学实践检验。具体包括:

1.专业建设方面。能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需要,从培养高级应用技术人才出发,以合理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为依据,提出专业改造和建设方案,制定科学的教学计划,开拓创新,并在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

2.课程建设方面。对课程的结构体系、内容安排、教学形式、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特别是信息化教学等方面进行系统的改革和建设,并在教学实践中证明对提高学生知识水平和创新能力、提高教学质量有明显成效。

3.教材建设方面。教材内容体现教学内容的思想性、先进性、科学性、系统性及教学适用性,且反映学科的最新发展及课程改革的趋势。经实践证明推动了教学改革,有益于学生素质能力的培养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4.教学研究与改革方面。致力于教学研究与改革探索,取得一定成效,且为国家、省、市或校级立项的教学研究课题成果。

5.教学实践方面。在理论教学或实践教学中,勇于创新,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指导学生的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成绩显著。

6.教学管理方面。探索和应用科学方法推进教学管理,在教学质量保证体系、教务管理、学生管理、教学资源管理、教学建设管理等方面实现教学管理的现代化和科学化,并经实践证明有益于提高学校教学效益和管理水平。

二、评奖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评奖对象。我校各学院、机关各部门的教师、科技人员、教学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均可按规定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评奖条件。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过两年以上教学实践检验。

2.在校内外产生一定影响。

第五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2.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3.承担学校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校教学工作或学生管理工作经历。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三、评奖程序

第六条  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学院推荐,学校组织专家组评审,经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公示评奖结果,报校委会审定,学校发文公布。

1.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南应用技术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书》。

2.所在单位在对申报成果进行初评的基础上向学校推荐,并将申报书及评选材料交教务处汇总。

3.学校教学成果奖评审专家组在审阅申报材料并听取申报成果奖负责人的成果介绍和提问答辩的基础上,对申报的教学成果进行评审,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获奖成果。获奖的成果必须有参加投票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获一等奖的成果必须有参加投票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4.学校教学委员会对专家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公示10日,期满后,提交校委会审定。公示期内,全校教职员工可对评选结果提出异议。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签署真实姓名,否则,不予受理。

第七条  为保证评选的公正性,教学成果的完成者在评选过程中应当回避。

四、奖励办法

第八条  校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对获奖的教学成果学校将择优推荐参加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教学成果奖与科技成果奖同等对待。学校对获奖成果分别授予荣誉证书,并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条  获奖成果计入获奖者的人事考核档案,作为职称晋升与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于获奖成果中存在的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经查证属实者,撤销其奖励,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二条  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注:湖南应用技术学院教学成果申报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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