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校各级负责人做好听课工作的暂行规定(院发〔2017〕6号) ,〔2017.3.10〕

 本站   2017-03-10 10:06:17    


为了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监测与保证体系,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 〔2005〕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各级负责人做好听课工作的目的:

学校各级负责人做好听课工作,是密切联系师生、开展调查研究、改进工作作风、推动全校教学工作的有效措施。学校各级负责人定期深入教学第一线,亲自参加听课,检查教学效果,倾听师生意见,可及时了解教学情况,发现并解决问题。

二、参加听课的各级负责人及听课学时:

1.校级领导每人每学期5个学时。

2.教务处、督评办正副处长(主任)每人每学期8个学时,学生处正副处长每人每学期5个学时,其他处(办)主要负责人也应安排适当时间听课。

3.学院(部)正副院长(主任)和教研室主任每人每学期8个学时。

三、听课方式:

听课方式以随机听课为主,也可有针对性地听课。既可单独一人听课,也可与他人一同听课等。听课类型包括: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习环节等。听课时着重了解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等。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必须在“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听课记录本”上认真做好记录,听课后尽可能与授课教师交换意见。

四、对在听课中发现的管理方面的问题,如属听课人所在单位职责范围的,应直接妥善解决,如属其它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反映,有关单位应及时解决

五、教务处要主动向校级领导和相关处(办)负责人提供听课记录本。督评办要经常与听课领导取得联系,收集听课信息,并经整理后反馈到相关单位或教师本人。

六、督评办每学期期末统计和通报学校各级负责人听课学时。

本规定从2017年上学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