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应用技术学院教学安全管理暂行条例(院发〔2016〕62号)

 本站   2016-12-20 10:18: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学安全工作,防止教学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学校教学工作安全、有序、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就读的具有学籍的本、专科生;适用于课堂教学、实验室教学和实践类教学活动。

第三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是教学安全的责任单位,各部门和学院各司其职,共同确保学校教学安全。

第四条 学院应在新生入学时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平时要注意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第五条 任课教师是教学活动中的第一安全责任人。教师应关心爱护学生,努力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 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指导,服从管理,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注意自身的身心健康,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严格教学安全汇报制度。教学过程中发现或发生安全隐患或事故,师生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报告学校有关部门。

第八条  实行教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第二章 课堂教学安全管理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按课表上课,不得私自调课、调教室,如确因教学需要而变换教学场所,须事先向相关学院和教务处报批并备案。

第十条 任课教师在设计课堂教学活动时,应充分考虑到安全因素,预防事故的发生。在教学活动中,要妥善处理课堂偶发事件。

第十一条 在课堂教学中,任课教师要认真实行考勤制度,对无故缺席和迟到早退的学生应及时反馈给相关学院。

第十二条 体育课教师和军训教官要做好必要的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合理安排运动量和运动强度,关注体质较弱学生和特异体质学生。如发生学生身体不适或意外受伤等突发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 设备中心和大学体育教研室应定期对体育教学环节涉及的设施、器材和场地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有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或维护。

第三章 实践教学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校内实践教学场所(含实验(训)室、实践教学基地等,下同)的分管单位是实践教学安全的主要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应当加强校内实践教学场所安全隐患的排查,确保场所内的各类设施设备配置符合国家、行业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

第十五条 校内实践教学场所的责任单位应制订相应的实践教学安全制度并张贴在场所的显眼位置。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内实践教学场所开展实践活动时,指导教师须全程参与,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七条 学生进入校内实践教学场所必须事先明确实践活动的目的、原理、步骤,了解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提前做好安全防范准备。

第十八条 校内实践教学活动开始之前,指导教师必须向学生宣讲本实践教学场所的安全注意事项以及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存在安全风险的操作,指导教师必须进行现场演示,并根据实践教学活动的具体内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并检查安全防护用具的穿戴是否规范。

第十九条 在校内实践教学过程中,学生必须听从教师的指导,自觉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一旦发现仪器设备有损坏、出现故障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保护现场,并报告指导教师或实践教学场所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校内实践教学活动完毕,教师应指导学生及时清理、打扫实践教学场所,将仪器设备、工具等妥善整理并放归原位,正确处理实践废弃物,关闭水、电、气后方可离开实践教学场所。

第二十一条 校内实践教学场所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教师要组织学生紧急、有序撤离现场,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并向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校内实践教学场所发生紧急事故时,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把保护师生人身安全放在首位,同时尽力保护学校公共财产和教学科研资源。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校外实践(含校外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下同)活动一般由各学院(部)统一组织。学生要求自行联系校外实践单位的,须经学院(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学院(部)和部门不得放任学生自行进行校外实践活动,也不得由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管理学生校外实践。

第二十四条 参加校外实践的学生应当购买交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购买保险的费用主要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校外实践的内容和形式必须以能保证学生的安全为前提。不得安排未满十六周岁的学生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具有安全隐患的实践活动或明显超过学生体力的高强度劳动;不得违章指挥、强令学生冒险作业;不得安排未取得职业资格的学生在需要相应职业资格的岗位上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到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场所进行实践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院(部)应当选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教师担任校外实践活动指导教师或带队教师,全程掌握学生实践情况,建立起有效的联系人制度和反馈制度,对学生实践安全实施管理与监督。确保学生实践活动的正常秩序。若发现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实践基地所在单位,同时报告学校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在校外实践教学活动中,一旦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活动组织单位经学校授权后与合作单位双方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实施救助,妥善做好事故前期处理。

第四章 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部)应当建立健全教学安全制度和教学安全检查、监督制度,制定教学安全事故处理的预案,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经常开展检查,确保制度落到实处。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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