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院发〔2016〕63号)

 本站   2016-12-20 10:20:50    

                        


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建设,改善实验室装备条件,满足本科专业实验教学需要,进一步提高实验教学水平,规范实验室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资金来源

(一)学校预算内实验室建设资金;

(二)学校专项实验室建设资金;

(三)国家、省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

(四)产学研合作单位捐赠或合作项目专项建设资金。

二、项目申请范围

(一)实验教学改革;

(二)新建、扩建或改造实验室;

(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改造及功能开发等;

(四)实验技术开发与自制设备;

(五)其他需要重点支持的实验室建设项目。

三、项目立项原则

(一)实验室建设资金的投入,遵循“集中投入、重点建设、配套优先、立项拨款、过程控制、效益评估”的原则。

(二)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确定应符合学校发展规划的要求,与学院的发展规划、各专业发展方向和人才培养目标相一致。以实验课程改革和实验教学项目的更新、改造和建设为基本依据,以满足实验教学的要求和培养学生科学精神、技术技能和创新能力为目的。

(三)建设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获得国家、省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立项管理。

(四)以学校正式批准的建制实验室或筹建实验室为单位申报建设项目,有在建项目的实验室,一般不再申报新的建设项目。

(五)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四、项目的申报评审程序

(一)校内资金资助项目

1.每年5月,各学院组织相关实验室申报下一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并填写《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报教务处。

2.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3.根据学校年度实验室建设经费预算以及专家评审意见,教务处提出拟立项方案,学校批准后实施。

4.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学校批准的项目和经费,按已填报的《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中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

(二)国家、省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项目

1.申报单位按国家、省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规定时间填写申报书并整理相关材料,报教务处。

2.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校内评审。凡通过学校评审的申报项目均列入“国家、省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备选库”。

3.根据实验室建设的实际需要和专家评审意见,教务处从备选库中拟定上报项目,报学校审定推荐。

4.教务处组织申报项目单位修改上报材料并负责汇总上报。

五、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一)实验室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无项目负责人的项目不予立项,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报教务处备案。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项目的实施、经费开支审核、提交项目各建设阶段的进展情况报告及项目完成后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2.项目的日常管理。

(二)项目的过程管理

1.项目建设应加强过程控制与管理,保证项目按计划任务书实施。

2.项目所在学院为项目的具体管理者,其主管院领导应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随时掌握项目的建设进度与质量,项目负责人应经常向学院主管领导汇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3.项目因某种原因中途停止实施或需延期完成、项目内容需进行调整等,应及时提交书面报告,报教务处审批并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4.项目的中期检查。

建设周期在一年以上的项目,要进行中期检查。由项目所在学院组织有关人员根据《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进行全面检查,并提交《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中期检查报告》报教务处。项目负责人应具体做好中期检查的各项工作,并负责向项目所在学院汇报项目建设情况,提供有关材料。教务处对项目中期建设情况进行抽查。

5.项目验收与评估。

(1)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提交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总结报告及项目验收的其他材料,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将验收评估结果公布。

(2)项目完成一年后,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运行情况,向教务处提交分析报告。分析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新建或改造实验项目的运行情况、实验技术、实验教学质量提高的具体事例、人才综合能力培养方面取得的成效、教学与科研结合方面取得的成绩等。

(3)国家、省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考核、验收与评估,有关学院和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做好接受检查评估的各项工作。

六、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批准立项的项目建设经费由计财处按项目建立专户,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学院要严格按立项内容的要求使用经费,专款专用。

(二)项目经费使用的主要内容和范围

实验建设项目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实验室建设费、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费、项目管理费。

1.实验室建设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购置、实验室改造(主要是实验室内部水电改造、布局调整等工程的费用);人文环境建设(如宣传栏、标牌、宣传资料等);实验室建设调研及差旅费等。

2.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费从实验室建设项目总经费中提取,其比例一般不超过总经费的5%,主要用于:实验课程改革、实验教材建设、实验项目更新、实验教学手段、方法研究与开发、实验技术与自制仪器设备的研发等。

3.凡立项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含国家、省立项项目),管理费按项目资金总额的3%安排,由教务处控制使用。

管理费的支出内容为:项目申报、评审、检查、验收和绩效考核等过程中所发生的评审费、劳务费、场租费、活动费、差旅费、资料费及耗材费等。

七、工作量报酬与奖励

1.以项目申报书中的工作量预测数为控制范围,按实际工作量折算成实验教学学时,经项目所在学院院长审核批准,报人事处备案,为参与立项项目建设的教师或教辅人员计发报酬。

2.对申报国家、省实验建设项目并被批准立项的项目组,除划拨申报经费外,按立项总经费的1%给予奖励;对按期完成的立项实验建设项目,经评价为优良的,给予项目组适当奖励。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

 

附件见:/main/upload/201612/20/20161220102029063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