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应用技术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湖应院发〔2017〕12号),〔2017.4.5〕

 本站   2017-04-05 03:32: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新形势,促进学校本科建设与发展,学校应成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的教学专家组织。其宗旨是:加强对学校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研究与指导,促进学校教学决策、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为学校又好又快地建成富有特色的应用型本科大学服务。

 

第二章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长期从事教学工作,全局观强,责任心强,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或者长期从事教学管理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产生。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在各学院(部)和相关处室范围内根据第三条推荐人选、经校务会批准后产生。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兼任,副主任由主任题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和正副主任由学校发文公布。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第五条   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对学校的教学建设、教学管理、教学改革等方面的决策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师资建设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实验室与实践基地建设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参与学校各类教学评估,做好优秀课程、优秀教研室(含实验室)、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材、教改课题、骨干教师培养对象、专业带头人和新增专业的评审与推荐工作。

第八条  对学校四项教学经费的安排与使用情况进行咨询与监督,并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九条   收集国内外教学改革信息,研究国内外教学思想和教学动态,总结和推广学校教改经验。

 

第四章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方式

第十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一般每学期召开全体会议1-2次。经委员会主任或相关职能部门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对重大事项须经充分酝酿后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  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享有适当的工作量津贴。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