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应用技术学院本科生第二课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加强学校第二课堂活动管理,规范校园秩序,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优化育人环境,激励学生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课堂是指学生在第一课堂教学、科研活动以外,所参加的学术、科技、文化、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三条根据《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关于制定2019版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湖应院发〔2019〕67号)规定,学生除需修满理论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学分以外,在校期间还须获得2学分的第二课堂学分方能毕业。
第二章 第二课堂成绩认定范围
第四条第二课堂成绩认定的活动范围包括:思想成长类、学术科技类、校园文化活动类、志愿服务与社会实践类、其他类共5大类。
1.思想成长类:指参加学校党委宣传部、党校、团校、马克思主义学院相关思想品德类报告、讲座和思想政治教育等学习活动。认定范围包括学校党委宣传部、党政办公室、团委、学生工作处、马克思主义学院以及各二级学院组织的各类专题教育活动、竞赛活动。
2.学术科技类:指各级各类专业学术讲座、学科竞赛、学术论文、创新创业竞赛等活动。认定范围包括由校级有关部门或二级学院举办的各专业类学术讲座;由省教育厅和学校发布的各项学科竞赛活动;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等。
3.校园文化活动类:指文艺、体育、人文素养、艺术教育等各级各类校园文化活动。认定范围包括参加学校、二级学院内部大型活动,如辩论赛、演讲比赛、四月文化艺术节、篮球赛以及各类文艺晚会的演出等文艺和体育活动。社团活动不包括在认定范围内。
4.志愿服务与社会实践类:指支教助残、社区服务、公益环保等各类志愿公益活动和参加“三下乡”活动及其他实践体验活动。志愿服务认定范围包括各种支教、敬老活动、环保活动等志愿服务工作;社会实践认定范围包括除了人才培养方案中集中实践教学课程以外的“三下乡”、寒暑假社会实践等活动。
5.其他类:指除了以上四类活动以外的技能培训活动或其他专题活动。
第三章 第二课堂积分获得途径及核定标准
第五条第二课堂积分获得途径及核定标准见下表。
类型 |
项目 |
积分标准 |
备注 |
1.思想成长类 |
1.1 思想政治、形势政策、理想信念主题报告会、人文素质讲座等 |
参加一次思想成长类报告、讲座,并提交1篇思想汇报或小论文积1分 |
本类成绩不低于2分,上限不超过5积分 |
2.学术科技类 |
2.1 院级以上学术讲座 |
参加一次专业内学术讲座,并完成1篇小论文积1分 |
本类成绩每学期不低于1积分,上限不超过10积分 |
2.2 学科竞赛 |
参加市级、校级、院级学科竞赛每项积2分 |
本类成绩不设限。同一项目不重复积分,按最高级别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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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省级学科竞赛每项积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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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国家级学科竞赛每项积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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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学术论文 |
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积20分 |
本类成绩不设限。同一项目不重复积分,按最高级别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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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第一作者身份在CSCD核心、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者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大篇幅转载,每篇积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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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第一作者身份在SCI、EI(不含会议论文)、SSCI、A&HCI、《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及其以上层次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积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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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创新创业竞赛活动 |
主持市级、校级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并结题每项积5分,参与积1分 |
本类成绩不设限。同一项目不重复积分,按最高级别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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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省级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并结题每项积10分,参与积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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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国家级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并结题每项积20分,参与积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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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校园文化活动类 |
3.1 参与活动 |
参与一项文化活动积1分(不分级别) |
本类成绩不低于1分,上限不超过5积分 |
3.2 参与组织活动 |
参与组织一项文化活动积0.5分(不分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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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志愿服务与社会实践类 |
4.1 参与支教助残、社区服务、公益环保等 |
参加一项活动积1分(不分级别) |
本类成绩不低于1分,上限不超过3积分 |
4.2 参与“三下乡”、寒暑假社会实践(人才培养方案之外) |
参加一项活动积1分(不分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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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类 |
5.1 参与技能培训活动或其他专题活动 |
参与一项积1分(不分级别) |
本类成绩不低于1分,上限不超过20积分 |
5.2 获得一项技能证书(人才培养方案之外) |
获得一项积10分(不分级别) |
第四章 第二课堂积分考评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第二课堂由学校团委、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和各学院负责相关活动组织和积分认定。团委、学生工作处负责向学生宣传学校相关政策和制度;团委、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组织校级第二课堂有关活动;各学院负责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开展和积分认定、上报工作;教务处负责积分认定、学分折算和登记。学院应由分管教学和学工负责人组织各专业班级进行第二课堂积分评定,班级成立由辅导员牵头,班级团支部和至少2名其他学生代表组成的“第二课堂积分评定小组”,负责班级学生“第二课堂积分”的评定、公示和上报等工作。
第七条第二课堂积分考评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学期开学第三周由学生自行申报上一学期第二课堂积分情况,各班级“第二课堂积分评定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项目认定标准的予以退回,并在班级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院。各学院第四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教务处。教务处对各学院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和登记,不符合项目认定标准的不予认定。教务处每学期第9周之前完成上一学期全校学生第二课堂积分的认定和登记工作,并在第10周将结果向全校公示。
第八条每学年对第二课堂积分与学分进行换算和登记,由教务处统一完成。按每10个积分折合为1学分进行学分登记,不满10积分的不予折合,但可累积到下一学年。所有本科生毕业前必须获得第二课堂2学分(即20积分)方可毕业。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第二课堂积分作为学生评优评先的依据。
第十条本办法从2019级学生开始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