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应院发〔2017〕14号 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实习管理条例

 教务处   2017-05-08 02:47: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习是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高水平应用型人才的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为加强实习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习是指各类专业认知实习、生产实习、参观考察、毕业实习等。

第三条  实习要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学生通过实习,巩固已学理论知识,掌握专业实践知识和技术技能,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作风。

第四条  实习应安排在实践基地进行。当已建的实践基地不能满足实习需要时,一般就近就地选择实习场所,并根据《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院发〔2016〕60号),尽可能把实习场所建成稳固的实践基地。

 

第二章  实习职责

第五条  教务处职责

1.审核各学院制订的实习计划,并报分管校长审批。

2.检查各学院实习准备工作和计划执行情况。

3.协调全校实习工作,总结并交流实习经验。

4.做好实习成绩与学分管理。

第六条 学院职责

1.组织各专业教研室制订实习计划,落实实习基地。

2.建立实习队组织,选定领队和指导教师。做好实习前的动员工作,检查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

3.检查实习计划执行情况,做好实习小结和评比工作。

4.写出本院当年实习工作总结,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第七条 指导教师职责

1.在实习前深入实习基地了解和熟悉情况,会同实习基地所在单位有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计划,做好实习纪律制订、安全教育、行旅安排等一切准备工作。

2.执行实习计划、检查实习情况,及时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

3.加强指导,严格要求,督促学生如期完成实习任务、写好实习报告、填好实习鉴定表等。

4.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和安全,处理违纪违规学生。

5.及时向实习基地所在单位领导汇报实习情况,争取实习基地所在单位的指导和帮助,融洽实习队与实习基地所在单位的关系。

6.组织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写出实习队工作小结并向学院领导汇报。

第八条  实习学生职责

1.明确实习任务和目标,积极参加实习,如期完成实习任务,努力创造好的成绩。

2.服从领导,听从安排,虚心接受指导教师和实习基地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

3.遵守实习队制订的纪律,尊重教师,团结同学,与实习基地所在单位工作人员保持良好关系。

4.讲究卫生,注意安全。

 

第三章 实习组织

第九条  学院应成立相应的实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院负责人、教研室负责人、指导教师、实习基地所在单位相关人员等组成。各学院实习领导小组应对实习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实习工作顺利进行,按期完成任务。

第十条  学生分队和指导教师安排。学生分队可根据专业实习特点具体安排,一般每队25-30人,并安排一名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一般应是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实验人员。

第十一条  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分散实习。个别学生确有特殊原因需分散实习,须经本人申请、家长同意、实习单位接受和学院批准后,方可进行。学院应确定教师,跟踪分散实习学生的实习进程,并予以适当指导和严格考核。

 

第四章 实习总结

第十二条  学生小结。实习结束后,每个学生都应填写实习鉴定表,撰写实习报告。实习报告主要包括实习目的、意义、内容、实践基地的生产(经营)和工作情况、生产工艺流程、实习中发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实习的收获与体会等内容。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评定成绩。实习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实习报告以及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政治思想表现、遵守纪律情况和劳动态度等,对学生进行实习综合考核(对分散实习的学生必要时进行口试或笔试),以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并写出评语。优秀人数控制在实习生人数的20%左右。

第十四条 学院实习总结与优秀实习生评选

1.学院在实习学生返校后两周内组织召开实习总结会,根据学生实习鉴定表做好登录成绩和学分的工作,将学院实习总结等材料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2.学院各专业对参加最能体现综合应用能力且集中实习时间3周以上的实践环节的学生进行校级优秀实习生评选,人数一般应控制在该项实习生总数的10%以内。

3.学院综合学年度实习情况,可评选出一定数量的校级优秀实习队和优秀指导教师。

4.学校对各学院评选结果,每学年度进行一次集中通报与奖励。

第十五条  未参加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及格者,不能获得实习成绩和相应学分,应及时补修或重修。

 

第五章 实习工作量计算

第十六条 教师在校内指导实习的工作量按教学任务书中规定的工作量经考勤后计算,不另计工作量。

第十七条  教师指导校外实习的工作量按如下方法计算:

1.指导专业性较强的实习,原则上一名教师指导一个实习队25-30名学生,经考核,每天最多计4课时工作量。

2.指导专业参观考察或社会调查,原则上一名教师指导一个实习队40名学生,经考核每天最多计4个课时工作量。

3.因特殊情况,指导的一个实习队学生数达不到规定人数,经学院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可按指导一个标准实习队计算工作量。

第十八条  教师指导校外实习,路途往返工作量由学院根据当时交通情况适当计算。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