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应院发〔2017〕10号 湖南应用技术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本站   2017-03-24 06:35:04    

                   

一、总则

第一条以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为指导,科学合理制订和适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组织教学的最基本的法规性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二、人才培养方案制订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四条的精神,人才培养方案由学校自主制订。教务处结合各类专业的具体情况组织落实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工作。

第四条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工作程序

1.教务处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编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指导性意见”,经校务办公会审批后,以学校文件形式发至各学院;

2.各学院根据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指导性意见”,组织专业负责人和相关行业技术专家等一同拟订人才培养方案,并经学院审议、修改和院长审定后报教务处。

3.教务处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答辩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

4.学院根据专家组的审议意见对人才培养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并定稿,同时填写《湖南应用技术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审批表》,将定稿和审批表交教务处。

5.学校教学委员会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定稿进行审定。学校教学委员审定后的人才培养方案为学校法定性教学文件。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和文体格式

1.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培养目标、培养基本规格要求、主干(核心)课程、学制、毕业最低学分、授予学位、各类课程设置及学分分配、教学计划分学年学期总表、实践教学环节的安排与要求、有关说明等。

2.人才培养方案的文本格式

人才培养方案的文本格式由教务处根据教学发展和教改需要统一制定,特殊专业在编制人才培养方案有需要时,经教务处同意后,可以突破学校统一制定格式。

三、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六条 经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各学院(部)负责执行。各学院要在落实人才培养方案事先做好软、硬件准备工作。

第七条 课程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业务范围由教务处划分相关学院(部)归口承担,各学院(部)不得推诿。如有特殊情况,可由相关教学单位在教务处主持下协商解决教学任务的归口转移问题。

第八条  执行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工作:

1.每学期第13周,各学院(部)依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湖南应用技术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规范》和《湖南应用技术学院本科实验教学基本规范》,对各专业下一学期开课做好班级分合、教师落实、实验(训)安排等教学准备工作和排课工作。

2.教务处于第14周印发学校下一学期教学日历,开始编排公共课,组织协调各学院(部)排课,审核各学院(部)落实人才培养方案情况等。

3.各学院(部)印制本院(部)总课表、教学任务书(含课表)和班级课表,并于第19周将教师任务书和班级课表发放到教师和班级。

4.教务处和学院(部)不仅抓好理论课、实验(训)课的教学安排,还要抓好教学(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的组织工作和指导工作,抓好落实人才培养方案的过程管理,对落实人才培养方案过程中出现的师资条件、实验条件、教学设施、教纪教风、学纪学风等方面的问题予以及时解决。

5.学校督评办对各学院(部)落实人才培养方案的过程进行认真督察,并对不足之处提出整改意见,学院(部)应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人才培养方案很好地实施。

6.任课教师于期末写出落实教学任务的小结;学院每个专业对一学期落实人才培养方案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教师小结和学院总结存入相关的教学资料档案。

四、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

第九条 保持人才培养方案的相对稳定性,对经批准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不得随意修改,否则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条对人才培养方案经教学实施发现的个别不合理课程,允许学院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初审同意并报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更改。更改后,在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中做好备忘录,同时在教务系统中进行更改。

第十一条 校级以上立项的课程改革、实验教学改革、专业综合改革和其它涉及到人才培养方案的学校批准项目的负责人,可以按立项申报书中相关内容,在学院支持与指导下修改人才培养方案,修改后的人才培养方案经学院同意、教务处初审报学校教学委员审定后,方可试行。

第十二条 为了更好地适应人才市场、经济社会发展和专业发展的需要,教务处应适时组织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

五、附则

第十三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印制并同时在教务处官网发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本、专科专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