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应用技术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规范(试行)

 本站   2015-01-14 02:53:00    

 

湖南应用技术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规范(试行)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师是承担教学工作的主体。为了加强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明确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职责,实现本科教学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和提高本科教学质量,使我校本科人才培养主动适应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本科教学工作的主讲教师辅导教师和各实践性教学环节(实验、实训、基地实践、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论文)的指导教师。

   第二条 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的教育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教学管理规定。具有高尚的师德、优良教风和敬业精神,爱护学校,热爱专业。

   第三条 努力钻研业务,具有追求真理、严谨治学、求实创新的科学态度。具有积极承担和认真完成教学任务、对教学精益求精的责任心。

   第四条 树立素质教育和应用技术教育的思想,注重因材施教,培养学生的良好学风和创新精神,激励学生的个性发展。

   第五条 坚持教书育人,用科学理论武装学生,用正确思想引导学生,用高尚情操陶冶学生,用良好教风影响学生,关心、爱护和帮助学生,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二章  教师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实行课程主讲制。一般情况下,本科课程的主讲教师(含实验课指导教师)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具备独立讲授某门课程的能力和水平。特殊情况者,应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后方能担任主讲。

   第七条 助教主讲某门课程必须经历跟班听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讲解习题课、讨论课、实验课、指导实习等教学活动,并通过教研室考核效果良好者方能取得主讲资格。

第八条 新任课教师在正式上课前,要通过本单位组织的试讲,并获得较好评价后才能正式上课。

   第九条 教师开课前要熟悉教学大纲,熟练地掌握课程内容,熟悉重点和难点,合理采用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了解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掌握所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针对课程内容和教学对象制定出教学进度,并填写好教学手册交教研室主任和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审定签字。

第十条 一门课程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教师讲授时,必须确定课程负责人。课程负责人对本门课程提出统一要求,并负责本课程的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

第十一条 课程教学过程中,要及时征求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和建议,改进教学方法、手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坚持学习性听课,取长补短,促进自身教学水平的提高。

第十二条 学院(部)每学期对每位主讲教师和助教进行一次教学质量评估,对教学不认真,教学效果较差,学生意见较大,虽经批评教育帮助后,仍教学不合格的教师,予以停课甚至解聘。

第十三条 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岗前培训,凡受聘任教的青年教师,必须进行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的岗前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有:教育法规、师德修养、教师风范、心理学、教育学和教学法等。

   第十四条 教授、副教授必须承担一定数量的本科教学任务。

第三章  课堂教学

第十五条 课堂教学是指教师在课堂进行的知识和技能讲授。教师根据专业培养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安排讲授内容,选择正确的教学方法与手段。

第十六条 教学大纲是教师开展教学工作必须执行的文件,也是对学生考核的依据。教学大纲制定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动,须事先提出申请,经教研室主任同意并报学院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教师开课要提前选用教材,教材选用要遵循学校规定程序,教材要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坚持科学性、适用性、思想性的原则,首选教育部规划教材或本学科最经典的教材;高年级部分专业课程可直接采用国外原版教材。主干课程使用自编教材或讲义,必须经学院院长和教务处批准。

第十八条 备课是教学的重要环节,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研究教材、参考文献或资料,并提前写出教案。教案应分课次写出,每次课的教案包含教学内容、教学目的、教学重点与难点、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过程及作业布置等。

第十九条 教师担任新班教学任务,第一堂课要以适当的方式作自我介绍,以增加师生间的了解和联系。新开课要扼要介绍本课程的教学计划、基本内容、基本要求、教学参考书和本课程在整个课程结构中的意义和作用,要介绍本课程学习方法,说明作业、实验、测验与考试在总成绩中的比重等。

第二十条 课堂教学是学生获取知识的主要途径。教师应组织好课堂教学,全面、系统地介绍学科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讲解要生动准确,条理清楚,要突出重点、突破难点。不仅要讲授知识,还要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教学过程是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教学相长、师生互动的教与学的过程。在课堂上,教师要与学生进行交流,教师要用渊博的知识、深厚的学术修养和独特的教学风格,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培养探索精神并引导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

第二十二条 教师要组织好课堂讨论,精心设计课堂讨论的次数和每次讨论的题目,指定参考书目,要求学生写好发言提纲。既要引导学生理解、消化基本的教学内容,又要鼓励学生提出不同见解,特别是具有创新性的观点。

第二十三条 鼓励教师实施双语教学,要创造条件逐步增加使用外语进行教学的课程。

第四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四条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观察分析现象、认识事物规律、提高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途径,与理论教学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各类教学实习(训)、社会实践、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

第二十五条 教师要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大纲要明确教学目的和要求、各单元要完成的实验任务和要达到的实验目的、学生应掌握的技能,以及考核方式等。在教学中,要将教师的讲解和实验员的操作指导结合起来,要求学生按规范进行试验。教师和实验员不能离岗,并要加强实验指导,注意实验安全。在实验完成后,实验员要检查实验结果,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实验结果有错误的报告要求学生重做实验、重写报告。

第二十六条 保证实验课的开出率达到本科教学合格评估标准,理工科各专业要开出较大比例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文科学生按专业要求参加必要的社会实践。实验室和机房应对学生适当开放。

第二十七条 各类实习(含毕业实习)是在教师的指导下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实践的过程,是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实习是涉及多方面知识的实践活动,各专业要编写好实习指导书并指派有经验的教师(或聘请实习单位的有关人员)予以指导。认真做好组织领导工作,并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学生要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任务,达到实习要求。在实习结束后,要进行实习总结并评定出实习成绩。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学习、实践、研究和创新相结合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教师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指导学生进行理论研究、社会调查或进行科学实验,使学生初步掌握科学研究的方法。毕业论文(设计)要经过开题、收集资料、研究或调查、写作(设计)、修改和答辩等过程。

第二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老师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指导老师拟定的选题应经教研室认真讨论,并以1:1.2比例确定题目供学生选择。在开始撰写毕业论文(设计)之前(第七学期期中),要公布指导教师与选题,允许学生自由选择教师与题目。每名教师指导毕业生论文(设计)不能超过8篇(份)。要认真组织开题,了解每位学生论文(设计)的准备情况,并且帮助学生确立研究内容和方法。毕业论文(设计)要达到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的评定,必须经指导老师和另一名老师评审,并通过答辩的方式确定。各学院要成立答辩委员会,可适当邀请科研、生产部门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委员。

第三十条 除毕业论文(设计)外,教师要在教学和社会实践中,为学生创造进行科技研究的氛围。文科通过布置学年论文,其它学科结合教学和实践环节布置科技小课题和实验等形式对学生进行科技能力的培养,调动学生从事研究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鼓励具有科技研究能力的学生,参与教师的科技课题的部分工作。

第五章  课外辅导和作业

第三十一条 课外辅导是教学活动的一部分。课外辅导有利于培养学生独立钻研的能力和习惯。主要内容包括:解答专业学习中的疑难,指导学生制定学习计划,指导学生复习和预习教材、查阅文献资料和阅读参考书,指导学生掌握学习方法等。

第三十二条 教师要在规定的时间到教室或指定的场所进行辅导、答疑。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可进行集体辅导。教师要充分利用辅导答疑时间多接触学生,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征求对教学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作业是教师为了配合课堂讲授,让学生更好地消化、吸收和巩固所学知识、引导学生进一步思考和解决问题而布置的学习任务。每门课程应适当布置作业。作业的形式应多样,作业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又要有利于加强对学生的思维训练和动手能力的提高。

第三十四条 批改作业是教师教学工作的一部分,教师应认真批改作业。对学生所交作业,凡属基础课的,教师须全面批改,其它课程作业的批改量由学院确定。批改作业时应给出成绩并进行登记,对不交作业或作业不合格的学生教师要予以督促,使之按要求完成。对作业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教师要专门记载,并且对学生做进一步讲解或训练。学生的平时作业应作为修读课程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应在总成绩中占一定的比例。

第六章  成绩考核

第三十五条 成绩考核是评定学生学习成绩和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所有课程结束后都必须进行成绩考核。

第三十六条 课程成绩要综合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计算。期末考核的成绩占课程成绩的70%。

第三十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可以采用百分制和等级制记分,一般情况下,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和公共选修课采用等级制记分。等级制记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与不合格五个等级。课程的考试或考查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不能随意变动。课程考查在课程结束时进行。

第三十八条 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和考核目的要求确定适当的考核方式。考核可采用口试、笔试、口笔兼试、实际操作或采用“小论文”等方式。考试采用闭卷形式,考查可采用开卷形式。考核时间一般为两个小时。

第三十九条 考试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兼顾知识、理解、应用三个层次,考核学生对该门课程知识的掌握情况和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要达到一定的覆盖面,题量与考试时间相匹配,难易度适中。要逐步实现考试的科学化和现代化,公共基础课程和各专业的主干课程要分期分批建立试题(卷)库,考前要做好选题和审题工作。

第四十条 每门考试课程应出A、B、C三套试卷并附参考答案,经教研室主任初审和院长审批后任选一套使用,另二套备用。在复习期间,教师可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并指导学生复习,但不能模拟考题和泄露考题。

第四十一条 在试卷的制作和保管中要注意保密,试卷印制要用专门的纸张,分发到考场的试卷份数要足够,质量要高,不能影响学生考试。

第四十二条 教师有责任和义务参加监考工作,并认真地完成任务。主考和监考教师持试卷等考试资料在考前十分钟进入考场,并做好准备工作。考试前要向学生宣读考试纪律,以及有关要求,特殊考试要说明规则。教师要认真监考,做到不说话、不看书、不打瞌睡、不离考场、不接打电话。

第四十三条 对在考试中违纪的学生,教师要予以制止,并即时根据情节做出相应处置。对作弊的学生保留证据,在试卷上注明具体情况,并客观地记入考场记录,在上交试卷时向学院汇报。

第四十四条 建立科学规范的阅卷制度。坚持学院集中阅卷,流水作业阅卷。教师要依据参考答案,客观、公正评阅试卷,杜绝人情分,不得随意更改分数。

第四十五条 考试成绩应由任课教师登录并签字。成绩评定后,如有特殊情况,需改动成绩的必须经过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改动处应签署阅卷教师姓名。考试阅卷登分须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四十六条 建立试卷分析制度。评卷结束后,教师应及时对试卷进行分析,并将分析报告送交学院教务办公室。

第七章  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

第四十七条 教师要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研究,更新教育思想观念,推进教育创新,不断进行课程体系、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及手段的改革。要研究素质教育,积极探索应用技术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教育培养方法。积极撰写教学科研论文。

第四十八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教研室活动和校外学术活动。教师外出参加学术活动,返校后应认真向教研室和有关部门汇报,同时将资料交学院资料室供教师参阅。

    第四十九条 时刻关注本专业学术动态,及时掌握生产实际中本专业技术应用发展态势,坚持结合科研前沿和生产实际进行课堂教学。

    第五十条 积极参与文字和声像教材建设,积极申报教材编写立项。编写教材要适当反映当代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进步的最新成果。新编教材要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

第五十一条 积极参加专业建设和学科建设工作。

第八章 教学工作纪律

    第五十二条  必须按学校课程表和作息时间所规定的时间上课。授课教师应提前进入教室,做好授课准备。遵守上下课时间规定,不得无故提前下课或离开课堂。

    第五十三条 自觉维护课堂教学的严肃性,在保证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和学术见解,但不得讲述与课程无关的内容,严禁散布不健康和有悖政策、法规的言论。

第五十四条 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安排课程进度,不得随意更改上课时间和地点,不得擅自停课和调课,不得擅自提前结束课程。教师因特殊原因需调整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一般应提前三天填写调课申请单报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并报院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五条 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的公正性。

第五十六条 对发生教学事故的教师,依据《湖南应用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细则及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九章  教学考核

    第五十七条 学校成立评建办,每学期对全校教学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学校构建学生网上评教系统,每学期开展一次学生评教。

    第五十八条 在教师职务评聘中,实行教学考核一票否决制。对不能主讲本科课程或达不到本科教学基本工作量和质量要求的教师,不能聘任副教授和教授职务。对教学一贯优良的教师,学校给予奖励。

    第五十九条 建立各级领导听课制度,要把各级领导的听课评课意见,作为考核教师教学的依据之一。学校党政一把手和主管教学的领导每学期须随堂听课5次以上,学院党政一把手和主管教学的副院长须随堂听课10次以上。教研室主任每学期要对本室每一位教师随堂听课1次以上。听课后要向教师反馈意见。

    第六十条 在教学和管理过程中涉及本规范未尽事宜,由教务处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主管教学的校长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