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师生参加各种专业竞赛获奖奖励的暂行规定
为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提升学校知名度和影响力。学校鼓励、支持全校师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专业竞赛活动,并对在各种竞赛活动中获奖人员给予奖励,现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参加全国各种竞赛获得国家级一(第1名)、二(第2、3名)、三等奖(第4-8名),分别奖现金1万元、0.5万元、0.3万元; 二、参加全省各种竞赛获得省级一(第1名)、二(第2、3名)、三等奖(第4-8名),分别奖现金0.5万元、0.3万元、0.1万元; 三、参加市级各种竞赛获得市级一(第1名)、二(第2、3名)、三等奖(第4-8名),分别奖现金0.3万元、0.1万元、0.05万元; 四、对组织参加各级竞赛的主管部门具体责任人的奖励,根据获得国家、省、市奖励等次,分别奖励现金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五、各种竞赛获奖和其他单项奖,奖励级别、奖励等次由学院教学委员会认定; 六、取最高获奖级别奖励; 七、奖金颁发给获奖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发; 八、本规定从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九、本规定解释权属教务处。 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5年1月16日 /main/upload/201611/10/20161110161736049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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