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应用技术学院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湖南应用技术学院
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减少教学差错,避免教学事故的发生,确保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湖南应用技术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规范》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差错与事故是指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学服务人员在课堂教学(含实践教学)、考试、毕业论文(设计)、教材征订与发放、教学运行、管理与服务等方面出现的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者事件。按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分为三级即:教学差错、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教学活动,实施对象包括全校教师、各有关职能部门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及后勤保障人员。 第二章 教学差错与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 教学差错的认定 (一)课堂教学环节 (1)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中途离岗或提前下课,在5分钟以内的; (2)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请人代课或调、停课的; (3)课前准备不充分,无教案,导致教学效果差,影响较大的; (4)上课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影响正常教学的; (5)教学组织不严,对学生擅自早退不知或知道而未处理的; (6)未经批准,擅自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的。 (二)考试环节 (1)考试命题偏离教学大纲、考试大纲要求的; (2)无正当理由,不按学院规定的时间上交考试成绩单的; (3)成绩单上报后无正当理由又要求更改成绩的; (4)批阅试卷不认真,乱划乱改,不符合规范的; (5)监考迟到5分钟以内,造成考试不能按时开始的; (6)错改、漏改试卷或算错卷面分,出错率在3%内的; (7)试卷、成绩册等教学资料丢失或不全,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教学管理环节 (1)教学安排、排课、调课出现失误的; (2)考试组织工作出现问题,以致影响考试的; (3)成绩管理、学籍管理出现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4)教学秘书由于疏忽,未能及时将教务处的重要通知传达给相关领导和教师,影响工作和教学的。 (四)毕业论文环节 (1)不认真审查毕业论文(设计),致使学生提交的论文(设计)文本格式不合规范,而又拒绝指导整改的; (2)毕业论文(设计)的评语写的不认真、不中肯或成绩评定明显不恰当的; (3)学生反映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次数不够而经查属实的。 (五)教材征订与发放环节 (1)不按时上报预订教材登记表,影响教材订购的; (2)违反学校规定,向学生销售教材、参考书或习题集等教辅资料的; 第五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课堂教学环节 (1)未经批准,擅自委托他人代课而未按时上课的; (2)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中途离岗或提前下课,在5—20分钟的; (3)上课时随意会客的; (4)教学任务下达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上课的; (5)未按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的; (6)学校同意停、调课后,未按照规定的要求补课的; (7)在实验室、多媒体教室上课时,违反使用规定,造成机器设备损坏,以致影响教学正常进行的。 (二)考试环节 (1)事先未经请示,擅自变动考试时间的; (2)无正当理由,不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上交考试成绩单,超过规定时间一周的; (3)不按时上交考题以致影响试卷印制或考试的; (4)监考时中途擅离职守的; (5)考题出现较严重的知识性错误,或漏印试题、少印考卷、错发试卷,导致学生不能正常进行考试的; (6)考试试题A、B、C卷雷同面超过40%,或A、B、C卷水平相差过大、造成其中至少一份的内容50%不符合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的要求的; (7)违反学校考试有关规定,考前泄露考试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8)对学生平时成绩或考试成绩随意加分或故意扣分,弄虚作假的; (9) 监考迟到5—10分钟,或监考不严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10) 丢失学生答卷,或成绩册等教学档案丢失、不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教学管理环节 (1)教学安排、排课、调课出现严重失误,造成教学秩序混乱的; (2)教务秘书因工作疏忽未将课程安排及时通知任课教师,而造成教师缺课的; (3)考试组织工作出现问题,严重影响考试或造成需重新考试的; (4)成绩管理、学籍管理出现错误,严重影响学籍管理等工作的; (5)不按照规定保管好各类教学管理文件及学生的考试成绩、名册等各种教学档案,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6) 教学秘书由于疏忽,未能及时将教务处的重要通知传达给相关领导和教师,影响工作和教学,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四)毕业论文环节 (1)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发现学生明显抄袭的行为不予指出和制止的; (2)由于不对学生进行严格要求和认真指导,导致多数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未能达到基本要求,或多数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合格的; (3)不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上交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超过学校规定时间一周的; (4)其它给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教材征订与发放环节 (1)不坚持教材征订原则使教材选订不当而影响教学正常进行的; (2)漏订、误订教材,致使课前教材未到位的; 第六条 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课堂教学环节 (1)教学过程中出现违背宪法、国家法律法规内容的,或违背教书育人宗旨,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 (2)教学组织失常,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造成严重后果的; (3)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中途离岗或提前下课,超过20分钟的; (4)未经批准,擅自停课、缺课的; (5)不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上交存档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考试大纲、 试题、评分标准、试卷、试卷分析报告、教学手册、学生作业(含实验报告)、考勤表等教学文档,超过规定时间二周的,或拒绝整改不规范教学文件的。 (二)考试环节 (1)考试命题内容和份量不符合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的基本要求,出现开考后40分钟内有1/2以上的学生交卷,或因命题原因导致学生成绩严重失常;或试题有严重错误,影响考试进行的; (2)泄露考试试题,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需重新考试的; (3)遗失答卷,影响评分的; (4)监考时迟到10分钟以上,致使考试无法进行,或不履行监考职责,不制止学生作弊行为,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学生违纪现象严重的; (5)在考试工作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或协助学生作弊和伪造学生考试答卷的 ; (6)不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上交考试成绩单,超过规定时间二周的; (7)错改、漏改试卷、漏登、错登课程成绩,一门课程出错达5次以上(含5次)的; (三)教学管理环节 (1)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的; (2)丢失各类重要教学管理文件及学生的考试成绩等各种重要教学档案,且无法弥补的。 (四)毕业论文环节 (1)不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上交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影响学生毕业的; (2)允许甚至怂恿学生在毕业论文(设计)中抄袭作弊的; (3)其它给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教材征订发放环节 (1)不按学校审定的教材征订表定购教材,自行购买教材强行发给学生的; (2)其它给教材订购与管理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 教学差错与事故的处理方法 第七条 教学差错或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告教务处,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学院(部)进行调查,确定差错或事故的性质。在调查、认定教学差错或事故的过程中,差错或事故的当事人有解释权、申辩权。在差错或事故调查认定后,有关院(部)及教研室应填写《教学差错或事故认定与处理表》,并根据本规定对本单位出现的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涉及兼任行政工作的教师,由该教师教学任务安排单位负责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定处理。一般教学差错由主管校长作出最终处理决定,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由主管校长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处理结果形成后由教务处负责执行。 第八条 学院(部)应责成教学差错或事故当事人写出书面报告,并经学院(部)领导审定后报教务处,有关材料归入本人年度考核档案,作为年度考核依据材料之一。 第九条 发生一次教学差错,扣发当事人当月工资的3%,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发生一次教学事故,扣发当事人当月工资的9%,取消本年度参加评选先进个人的资格。发生一次重大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以下不同程度的处理:扣发当事人当月工资的15%、延期晋升职称、给予行政处分、调离教学管理岗位、解聘等。 第十条 凡一年内累计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教学事故的单位在当年度取消参加评选先进集体的资格。 第十一条 教学管理人员发现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不按规定及时上报或隐瞒,一经查出,按差错或事故予以相应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被认定为教学差错的,填写《教学差错或事故认定与处理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原单位,一份交教务处。被认定为教学事故或重大教学事故的,填写《教学差错或事故认定与处理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原单位,一份交教务处,一份交人事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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