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院教发[2018]13)号

 教务处   2018-09-26 04:52:29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严防学位论文造假行为,确保学位论文质量,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以下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学位论文造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造假、作弊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论文造假行为的处理

(一)学位申请人员提交的学位论文经查实存在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严重抄袭、伪造数据等造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学校将向社会公布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并且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二)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本校在读学生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本校教职员工者给予解除聘用合同或开除处分。

(三)指导教师对所指导的学生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生学位论文存在造假情形的,学校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工资等级、解除聘任合同或开除处分。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六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部)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严格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八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造假嫌疑的,二级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委托由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九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二级学院(部)本科教学工作年度考核。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对该学院(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其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应用技术学院教务处

2018年9月18日